新入職人員的試用期長短如何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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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關(guān)于新入職人員試用期長短如何界定的問題已收悉。現(xiàn)答復(fù)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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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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