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溪縣公安局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
序號 |
執(zhí)法項目大類 |
審核的具體執(zhí)法決定項目 |
依據(jù)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審核資料 |
審核重點 |
1 |
行政處罰 |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違法財物涉案物品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shù)額;(三)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四)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五)處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六)其他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法制大隊 |
調查材料 |
合法性 |
2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已經(jīng)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2009年5月1日起實行)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
|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
|
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事前備案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運輸?shù)谌愐字贫净瘜W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號)第六條: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jīng)過兩個以上區(qū)、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jīng)過區(qū)、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br> 第七條第一款: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br>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條:“集會、游行、示威由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線在同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qū)轄市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qū)經(jīng)過兩個區(qū)、縣的,由該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公安處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經(jīng)過兩個以上省轄市、自治區(qū)轄市或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qū)的,由所在省、自治區(qū)公安廳主管;經(jīng)過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主管?!?/span>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qū)域審批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條: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
法制大隊 |
申請材料 |
合法性 |
3 |
行政強制 |
(一)查封、扣押、凍結或劃撥涉案財物價值相當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shù)額;(二)拍賣或者依法查封涉案場所;(三)其他屬于重大強制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
法制大隊 |
調查材料 |
合法性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