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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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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00001070301201807001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財政局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名稱: 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7-05 發(fā)布日期: 2018-07-05
索引號: 0000001070301201807001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財政局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名稱: 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7-05
發(fā)布日期: 2018-07-05
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8-07-05 00:00 來源: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序號

權利編碼

行政處罰項目

法律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jié)

裁量標準

 

1

 0200471000

對未按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填寫會計憑證、保管會計資料等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2

0200472000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3

0200473000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4

 0200474000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guī)】 《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

0200475000

 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第三十一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

-------

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6

0200476000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較重

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采購人5-10萬元罰款。

 

嚴重

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采購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5-10萬元罰款;(2)30萬元-50萬元(含)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10-15萬元罰款;(3)50萬元以上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15-20萬元罰款。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第六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xié)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一般

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

 

較重

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xié)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2000-5000元罰款。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3)對采購代理機構處采購金額5%-10%罰款,最高處以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責令限期改正,必要時可停止預算向其撥款。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

 

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0-50000元罰款。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7

0200478000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采購人、代理機構隱匿采購文件的

 處以2-5萬元罰款。

 

較重

銷毀應當保存采購文件的

處以5-10萬元罰款。

 

 

嚴重

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處以5-10萬元罰款。

 

8

0200479000

 

對供應商政府采購有違法行為或的處罰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xié)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嚴重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嚴重

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嚴重

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xié)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嚴重

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較重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嚴重

 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規(guī)章】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20號)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較重

 

 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時效為2-3年。

 

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時效為1-2年。

 

9

0200481000

對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0

0200482000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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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1

020048300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lián)艿呢斦Y金;
   (四)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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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2

0200484000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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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3

020048500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規(guī)章】 《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財政部第36號令)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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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4

0200486000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5

020048700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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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6

020048800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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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7

020048900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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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8

0200490000

對企業(yè)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三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輕微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10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一般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5萬元罰款;

 

較重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50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19

0200491000

對企業(yè)和個人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四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輕微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10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10%以上2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一般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20%以上3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5萬元罰款; 

 

較重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50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20%以上3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20

0200492000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輕微

 

 

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一般

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3萬元罰款. 

 

較重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6萬元-10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萬元-5萬元罰款。

 

21

0200493000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私存私放1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5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

 

一般

私存私放1萬元-5萬元以下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10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罰款。

 

較重

私存私放5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20000元-50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0元罰款。

 

22

 0200494000

對外資企業(yè)未在企業(yè)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第301號令)
   第六十三條 外資企業(yè)應當在企業(yè)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
   違反本款規(guī)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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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1萬元-5萬元罰款。

 

23

0200495000

對企業(yè)和個人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yè)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對企業(yè)處3000元-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5000元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對企業(yè)處2萬元-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1萬元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對企業(yè)可以處3萬元-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2萬元罰款。

 

24

0200496000

對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第四十條 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yè)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輕微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予以通報;對企業(yè)處5000元-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1萬元罰款

 

一般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對企業(yè)處2萬元-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2萬元罰款。

 

較重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對企業(yè)處5萬元-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5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25

0200497000

對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第二十三條 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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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6

0200498000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政府采購評標有違法行為或的處罰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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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7

0200499000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評標有關情況的處罰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較重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1)采購金額30萬元(含)以下的,處3千-1萬元罰款;(2)采購金額30萬元-50萬元(含)處1萬元-3萬元罰款;(3)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處3萬元-5萬元罰款。

 

28

0200514000

對執(zhí)法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不使用罰沒收據或者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fā)的罰沒收據,違反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將罰沒收入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處罰

【規(guī)章】 《江蘇省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規(guī)定》(2001年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
   第二十九條 執(zhí)法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不使用罰沒收據或者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fā)的罰沒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上級執(zhí)法機關應當對使用的非法定罰沒收據予以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共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執(zhí)法機關違反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執(zhí)法機關或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執(zhí)法機關將罰沒收入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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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9

0200516000

對中外合作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第十五條 合作企業(yè)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賬簿,按照規(guī)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合作企業(yè)違反前款規(guī)定,不在中國境內設置賬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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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5000元-30000元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30

0200517000

對外資企業(yè)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yè)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guī)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外資企業(yè)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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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5000元-30000元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31

0200518000

對違反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規(guī)章】 《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200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第32號令)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阻礙、拒絕接受財政監(jiān)督的;
   (二) 拒絕、拖延提供財政監(jiān)督有關資料的;
   (三) 轉移、隱匿、毀棄有關資料或者實物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 無正當理由拒不執(zhí)行財政監(jiān)督處理決定的。
   前款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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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

 

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不實的處罰。

【規(guī)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不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業(yè)務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依據《關于委托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蘇財監(jiān)[2011]39號)“委托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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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經營業(yè)務,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33

 

 

對違反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規(guī)定的違法會計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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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行政法規(guī)】《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嚴重

  1. 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2.屢查屢犯的; 
    3.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4.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5.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6.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7.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8.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9.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34

 

 

 

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處罰。

【規(guī)章】《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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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

 

35

 

會計人員不參加繼續(xù)教育或參加繼續(xù)教育未取得規(guī)定學分的;或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調轉登記的;或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信息更新的處罰。

【規(guī)章】《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xù)教育或參加繼續(xù)教育未取得規(guī)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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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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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按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要求出具審計報告的處罰。

【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三)隱瞞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發(fā)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未按規(guī)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五)違反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業(yè)務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依據《關于委托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蘇財監(jiān)[2011]39號)“委托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較重

  1. 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2. 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3. 隱瞞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發(fā)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4. 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未按規(guī)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5. 違反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的其他行為。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經營業(yè)務,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37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有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直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較重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采購金額5%-10%罰款,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嚴重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