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107030120180700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績溪縣財政局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名稱: | 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7-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5 |
索引號: | 000000107030120180700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績溪縣財政局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名稱: | 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7-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5 |
序號 |
權利編碼 |
行政處罰項目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jié) |
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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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200471000 |
對未按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填寫會計憑證、保管會計資料等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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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00472000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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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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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200473000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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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00474000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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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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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200475000 |
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 |
------- |
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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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200476000 |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采購人5-10萬元罰款。 |
|
|||
嚴重 |
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
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采購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5-10萬元罰款;(2)30萬元-50萬元(含)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10-15萬元罰款;(3)50萬元以上的,處采購人、代理機構15-2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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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
一般 |
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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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xié)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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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2000-5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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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3)對采購代理機構處采購金額5%-10%罰款,最高處以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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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
責令限期改正,必要時可停止預算向其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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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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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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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0-50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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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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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單位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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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2004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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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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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一般 |
采購人、代理機構隱匿采購文件的 |
處以2-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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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銷毀應當保存采購文件的 |
處以5-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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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
處以5-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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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2004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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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供應商政府采購有違法行為或的處罰 |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
|||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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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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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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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xié)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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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
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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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
較重 |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
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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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
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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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20號)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
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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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
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時效為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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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
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時效為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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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200481000 |
對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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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00482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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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00483000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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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200484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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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200485000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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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200486000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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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200487000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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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200488000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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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200489000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 |
-------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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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200490000 |
對企業(yè)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輕微
|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
|
|||
一般
|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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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隱瞞、截留代收的、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占應繳財政收入5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
|||||||
19 |
0200491000 |
對企業(yè)和個人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輕微
|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10%以上2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
|
|||
一般 |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20%以上3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5萬元罰款; |
|
|||||||
較重 |
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從中非法獲益5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挪用、無償使用財政資金20%以上3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
|||||||
20 |
0200492000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輕微
|
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1萬元罰款。
|
|
|||
一般 |
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3萬元罰款. |
|
|||||||
較重 |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6萬元-10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萬元-5萬元罰款。 |
|
|||||||
21 |
0200493000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財政有違法行為或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
輕微 |
私存私放1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5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 |
|
|||
一般 |
私存私放1萬元-5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10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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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私存私放5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20000元-50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0元罰款。 |
|
|||||||
22 |
0200494000 |
對外資企業(yè)未在企業(yè)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第301號令) |
------- |
-------- |
處以1萬元-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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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200495000 |
對企業(yè)和個人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對企業(yè)處3000元-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5000元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企業(yè)處2萬元-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1萬元罰款。 |
|
|||||||
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對企業(yè)可以處3萬元-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2萬元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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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200496000 |
對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
輕微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的 |
予以通報;對企業(yè)處5000元-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1萬元罰款 |
|
|||
一般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企業(yè)處2萬元-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2萬元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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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有違法行為或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對企業(yè)處5萬元-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5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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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200497000 |
對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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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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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20049800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政府采購評標有違法行為或的處罰 |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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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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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20049900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評標有關情況的處罰 |
【規(guī)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令第18號) |
較重 |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
(1)采購金額30萬元(含)以下的,處3千-1萬元罰款;(2)采購金額30萬元-50萬元(含)處1萬元-3萬元罰款;(3)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處3萬元-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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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200514000 |
對執(zhí)法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不使用罰沒收據或者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fā)的罰沒收據,違反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將罰沒收入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處罰 |
【規(guī)章】 《江蘇省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規(guī)定》(2001年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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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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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200516000 |
對中外合作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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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5000元-30000元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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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200517000 |
對外資企業(yè)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處罰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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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5000元-30000元罰款,責令停止營業(yè)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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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200518000 |
對違反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規(guī)章】 《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200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第32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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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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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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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不實的處罰。 |
【規(guī)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不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業(yè)務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依據《關于委托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蘇財監(jiān)[2011]39號)“委托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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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經營業(yè)務,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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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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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規(guī)定的違法會計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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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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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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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會計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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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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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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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處罰。 |
【規(guī)章】《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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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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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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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不參加繼續(xù)教育或參加繼續(xù)教育未取得規(guī)定學分的;或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調轉登記的;或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信息更新的處罰。 |
【規(guī)章】《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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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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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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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按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要求出具審計報告的處罰。 |
【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三)隱瞞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發(fā)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未按規(guī)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五)違反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業(yè)務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依據《關于委托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蘇財監(jiān)[2011]39號)“委托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日常監(jiān)督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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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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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經營業(yè)務,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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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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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有違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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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一般 |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
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采購單位5000-10000元罰款;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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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采購金額5%-10%罰款,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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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1)對采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5000元罰款,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000-3000元罰款;(2)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采購金額5%-1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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