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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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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003262970W/202312-00211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文號:
生成日期: 2019-07-09 發(fā)布日期: 2023-12-29
索引號: 11341731003262970W/202312-00211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文號:
生成日期: 2019-07-09
發(fā)布日期: 2023-12-29
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2-29 09:25 來源: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辦理政務公開舉報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意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結合縣(市、區(qū))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受理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條 受理機關辦理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分級受理、歸口辦理的原則。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對系統(tǒng)內(nèi)下一級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投訴舉報。各級監(jiān)察機關、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 各級受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受理范圍、工作機構及辦理程序,為舉報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投訴舉報:

(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和職責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拒絕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內(nèi)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其他行為的。

第六條 各級受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務公開投訴舉報資料。

第七條 各級受理機關應做好實名投訴舉報以下信息的記錄和保密工作:

(一) 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 被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

(三) 投訴舉報事項和有關請求;

(四) 反饋方式;

(五) 舉報人反映的其他與政務公開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各級受理機關收到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在收到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轉(zhuǎn)辦。

受理機關應當在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審查、轉(zhuǎn)辦完畢5個工作日內(nèi),向?qū)嵜e報人作出程序性答復。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收到政務公開投訴舉報轉(zhuǎn)辦通知后,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對情節(jié)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zhuǎn)辦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

(二) 對情節(jié)復雜的投訴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zhuǎn)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

(三) 需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由受理機關指定的牽頭辦理行政機關在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jīng)受理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由投訴舉報受理機關組織有關行政機關3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jīng)受理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復:

(一) 沒有明確被舉報人或者投訴舉報內(nèi)容無法核實的;

(二) 有關行政機關對同一投訴舉報事項已經(jīng)按程序辦理的;

(三) 有關投訴舉報事項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四) 其他不屬于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受理范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的辦理情況,應當自投訴舉報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舉報人,并抄送該舉報受理機關。

第十三條 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具體受理辦理機關申請復查。有關投訴舉報受理辦理機關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反饋復查結果。

第十四條 監(jiān)察機關收到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按照《行政監(jiān)察法》等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涉及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全縣各級行政機關根據(jù)本辦法制定辦理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的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辦理對本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關政務公開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辦理對本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有關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縣(市、區(qū))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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