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縣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市場秩序,推動煙花爆竹行業(yè)高質量安全發(fā)展,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行業(yè)標準及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現(xiàn)對《績溪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guī)劃(2020年-2026年)》(績應急〔2020〕12號)進行修訂,草擬了《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guī)劃(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現(xiàn)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熱忱期待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并希望您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時間: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8日。
二、公示網址:績溪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
三、公眾意見收集途徑:
社會各界可于2023年11月8日前,通過紙質意見郵寄或發(fā)送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郵寄地址:宣城市績溪縣行政辦公中心5樓F506室;
電子郵箱:jxxyjj8162863@163.com;聯(lián)系電話:0563-8158072。
(請在信封或郵件名稱上注明“《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guī)劃(2024-2026年)》意見建議”字樣,請注明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單位反饋請加蓋公章。)
附件:《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guī)劃(2024-2026年)》(征求意見稿)
績溪縣應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guī)劃
(2024-2026年)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我縣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市場秩序,推動煙花爆竹行業(yè)高質量安全發(fā)展,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行業(yè)標準及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現(xiàn)對《績溪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guī)劃(2020年-2026年)》(績應急〔2020〕12號)進行修訂。
一、規(guī)劃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65號);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guī)定》(原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93號);
(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guī)范》(AQ4128—2019);
(七)《宣城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八)《績溪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績溪縣人民政府令第9號)
二、規(guī)劃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保障安全、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各鄉(xiāng)鎮(zhèn)人口因素及城鄉(xiāng)發(fā)展需要,通過“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嚴控總量、削減存量”的方式著力構建規(guī)范有序、安全便民、適應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環(huán)境。
三、規(guī)劃要求
(一)實行總量控制??紤]各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劃、人口分布、市場需求、安全條件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全縣煙花爆竹經營情況和“打非治違”工作情況,將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控制在100家內,且每個行政村原則上至少有1家。(詳見附件1)
(二)規(guī)范布點區(qū)域。依據(jù)《績溪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績溪縣人民政府令第9號)、《關于調整績溪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的通告》,在全縣除華陽鎮(zhèn)、瀛洲鎮(zhèn)龍川中心村、上莊鎮(zhèn)上莊村之外的非禁放區(qū)域進行布點,同時,以下區(qū)域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1. 消防車輛不能順暢到達的區(qū)域;
2. 軍事管理區(qū)、文物保護區(qū)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內;
3. 居民集中居住小區(qū)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 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的;
5. 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 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7. 煙花爆竹零售店周邊50米范圍內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的,并與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邊緣距離在100米以內的;
8. 距離220kV及以上的區(qū)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低于50米的;
9.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的區(qū)域。
(三)嚴格布點條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必須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guī)范》(AQ4128—2019)相關要求(詳見附件3),堅決防止出現(xiàn)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筑物安全距離不符合條件、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等情況。按照“嚴控總量,削減存量”原則,即日起不再增設安全倉,對于現(xiàn)有的、申請辦理延期換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倉),經縣應急局審查同意后方可經營。
四、規(guī)劃期限
本次布點規(guī)劃有效期自發(fā)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五、保障措施
本次制定布點規(guī)劃是依法規(guī)范煙花爆竹經營條件、加強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fā)管理及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重要舉措。
(一)做好政策宣傳。各鄉(xiāng)鎮(zhèn)在轄區(qū)應內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及本布點方案,嚴格落實“兩關閉”、“三嚴禁”,做到政策公開透明;發(fā)揮各類媒體,網格員力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教活動,引導群眾從合法渠道購買合格煙花爆竹產品,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格條件審查。各鄉(xiāng)鎮(zhèn)要按照本次布點規(guī)劃要求,嚴格審查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條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審查表見附件2),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轄區(qū)申請辦證事宜,對申報的所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布局和周邊安全條件進行初審合格后,集中統(tǒng)一報送至縣應急局。對不符合布點規(guī)劃及安全條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發(fā)現(xiàn)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據(j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應急局依法處理。
(三)加強監(jiān)管執(zhí)法。各鄉(xiāng)鎮(zhèn)要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屬地管理職責,牽頭組織派出所、村對轄區(qū)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進行全面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督促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及時整改。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和非法渠道進貨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建立起便民安全、規(guī)范有序地經營市場環(huán)境。
附件1
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guī)劃表(2024-2026年)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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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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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實有
零售店(點)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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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劃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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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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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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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含3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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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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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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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嶺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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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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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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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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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莊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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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1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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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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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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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頭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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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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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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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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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溪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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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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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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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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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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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含3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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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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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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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溪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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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含4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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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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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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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洲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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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5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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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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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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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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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4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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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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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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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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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含1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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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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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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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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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含21個安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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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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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績溪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許可審查表
審核單位:(公章) 審核人員: 被審核單位: 審核時間: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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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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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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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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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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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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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qū)、文物保護區(qū)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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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qū)內,不應設置在橋下及涵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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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不允許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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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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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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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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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距220kV及以上的區(qū)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最小距離為:80kg-50m,100kg-60m,200kg-65m,300kg-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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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距學校,醫(yī)院,幼兒園,養(yǎng)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最小距離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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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最小距離50m。(采用臨時建筑物,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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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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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不應大于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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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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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面布置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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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lián)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yè)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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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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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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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內部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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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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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煙花爆竹存放區(qū)和銷售柜臺應分區(qū)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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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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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專柜銷售的內部平面布置,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內不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b)設置在商店的側邊且相對獨立,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之間距離不應小于0.7m。
c)店內最遠人員活動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大于8m時,與其他商品銷售場所之間設不燃材料密實隔斷,且隔斷至房間屋面板(或樓板)的底面基層。
d)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專柜,且不應影響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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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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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筑物可采用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鋼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產品儲存?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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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的規(guī)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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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與其他場所聯(lián)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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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外墻門窗等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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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m2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門寬不應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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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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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搬運煙花爆竹進出的門寬不宜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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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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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嚴禁有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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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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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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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m2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m2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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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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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零售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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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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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用電設備、照明燈具、開關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22區(qū)DIP22、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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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當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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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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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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