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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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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0032630336/202407-00032 組配分類: 執(zhí)法依據(jù)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名稱: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2024年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職責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7-29 發(fā)布日期: 2024-07-29
索引號: 113417310032630336/202407-00032
組配分類: 執(zhí)法依據(jù)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名稱: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2024年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職責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7-29
發(fā)布日期: 2024-07-29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2024年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職責
發(fā)布時間:2024-07-29 16:58 來源: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2024年執(zhí)法依據(jù)與執(zhí)法職責
序號 權力類型 執(zhí)法依據(jù) 執(zhí)法職責
1 校車使用許可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2 教師資格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省政府245號令)附件4第6項高校教師資格的認定:委托本科高校認定。
4.《安徽下放民辦高職院校獨立學院高校教師資格認定權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號)全省民辦高職院校擬聘教師的高校教師資格一律委托合肥師范學院負責認定;獨立學院擬聘教師的高校教師資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學校負責認定。
1、受理階段:按《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要求審核全部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測試。以隨機抽取方式從評審專家?guī)齑_定評審委員,組織專家評審論證,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如實呈報評審會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先在網(wǎng)站上公布公示許可名單,然后在申請表上作出同意認定的書面決定,同時制作相應的資格證書,通知申請人到政務中心領取。不予認定的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將決定書寄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階段責任: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要求,對教師資格證書持有人進行管理,如符合處罰條件,將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08〕9號)第十二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學校應發(fā)給休學證書,并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書面審核、實地核查、組織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評審,形成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法定告知、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依照法定方式進行,不予許可的說明事由)。
4.送達責任:印發(fā)送達文書,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督: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實行動態(tài)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2.《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3.《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第五條第一款: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獲得體育行政部門的批準。
第十一條:舉辦健身氣功業(yè)務培訓、交流展示、功法講座等活動,實行屬地管理。舉辦全國性、跨?。▍^(qū)、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省(區(qū)、市)內舉辦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批準;跨地區(qū)的健身氣功活動,經所跨地區(qū)共同的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人數(shù)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應當按照《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七條: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shù)亟值擂k事處、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shù)鼐哂邢鄳茌牂嘞薜捏w育行政部門審批。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5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先行擇地重建。
2.《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事項的通知》(皖政辦〔2002〕23號),“省體育局下放審批1項: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6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1.《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具有達到規(guī)定數(shù)量的取得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第91項: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至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皖政〔2013〕49號)附件4第4項: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市、縣體育主管部門。
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013年第17號,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三、潛水,四、攀巖。”
6.《安徽省體育局關于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體產〔2013〕5號):“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屬地分級管理原則,我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審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級以下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指派專人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體育主管部門發(fā)給《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所有審批項目報市、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span>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7 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體育運動水平等級、教練員職稱等級和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2.《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第九條:總局授予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第十一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審批本系統(tǒng)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前兩款所述審批,均以運動員參賽代表單位所在行政區(qū)域為準。3.《安徽省實施〈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細則》第七條:省體育局審批一級運動員。省體育局授予市級體育行政部門二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縣級體育行政部門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8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九條: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指導。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2.《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011年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xié)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xié)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xié)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