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母入戶
發(fā)布時間:2024-08-15 11:30
來源:長安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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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戶口登記事宜,應由本人(戶主、監(jiān)護人)或符合條件的申報人持身份證到轄區(qū)派出所戶籍窗口(戶辦大廳)辦理。本人(戶主、監(jiān)護人)、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派出所辦理的,可由戶內其他成員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持雙方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辦理。
2、表中所提“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登記家庭成員相互法律關系明確的戶口簿和歷史戶籍檔案;公證材料;出生醫(yī)學證明、結婚證、村(社區(qū))或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的人事檔案等經核實可以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 3、在國外申領的法律證件(如:結婚證、出生證、死亡證、學歷證書等),需經領事確認,并提供公證后的司法翻譯件(中文領事確認的,無需公證)。
4、辦理戶口遷移時,申請人與落戶地戶主為非直系親屬的,需經戶主同意。 5、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隨共同生活的撫養(yǎng)人一方或按雙方協商一致情況遷移戶口。
6、表中辦理層級:D是指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派出所戶籍窗口(戶辦大廳)填寫業(yè)務申請表后辦理;CD是指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派出所戶籍窗口(戶辦大廳)填寫業(yè)務申請表后,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7、集體土地上的戶口遷移辦理標準由各地市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
8、身份信息無法核實的,不納入全程網辦。
9、申辦人應按本規(guī)定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并記錄在案。
10、省內遷移無需提供《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