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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農(nóng)水(漁)罰〔202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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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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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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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間,方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多次在績溪縣家朋鄉(xiāng)尚村魚龍山至高椅石沿路小河溝里徒手捕撈野生棘胸蛙,捕撈距離約350米,自食2次,售賣4次,凍存漁獲物(野生棘胸蛙)0.75千克,累計違法所得2433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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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收違法所得貳仟肆佰叁拾叁元整(¥2433.00);
2.沒收漁獲物(0.75千克野生棘胸蛙凍體);
3.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 .00)。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四十一條、《漁業(yè)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范農(nóng)業(y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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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安徽統(tǒng)一公共支付平臺繳納罰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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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水利局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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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4年4月19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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