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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文旅委2015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報
發(fā)布時間:2016-01-18 00:00 來源:文化和旅游局 字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以及縣府辦有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公布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本報告統(tǒng)計數據時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與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辦公室聯系(地址:績溪縣行政辦公中心C203;郵編:245300;電話:0563-8162954;傳真:05638162954)。 
    一、基本情況 
   (一)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情況。
   按照《條例》規(guī)定,以及縣政府辦公室有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委切實加強對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了“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由畢永生委長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委辦公室,具體負責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為妥善處理好公開和保密的關系,辦公室認真落實《條例》規(guī)定及上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制度,建立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制度,先后制定了《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通知》、《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計算機網絡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推進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實行)》、《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關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檢查制度(試行)》、《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澄清制度》以及《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等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 
   (二)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情況 我委開通公開受理電話和傳真電話。辦公室地點設在委辦公室,配備了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
   (三)《指南》的編制工作情況 完成了本部門的《指南》編制工作,公開信息主要包括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劃計劃、行政許可事項、應急預案等。  
   (四)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建設情況。我委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委機關政務信息公開欄以及有線電視媒體向社會發(fā)布政府信息,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前往我委辦公室申請查閱相關信息。 
   (五)有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發(fā)動和布置情況。 我委對委各股室及下屬單位下發(fā)了《績溪縣文化旅游發(fā)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通知》等通知和規(guī)定,在常規(guī)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同時,并就當前階段需公開信息的內容向各科室提出要求,促進了我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對2009年至2015年歷史類信息的梳理工作,目前尚在進行信息界定、審查工作中。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2015年度我委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請公開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我委暫實行免費提供政府信息公開。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15年我委沒有接到因政府信息公開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2015年,我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從總體來看,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缺乏信息的管理與維護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二是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三是由于人少事多,信息更新還不夠及時;四是信息公開工作才剛起步,面向社會宣傳力度不夠,一些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還不清楚。 
  (二)解決辦法和改進措施。 1、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學習網頁制作和網站維護等技術,提高信息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水平。 2、進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對原有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進行補充完善,并及時公開需要公開的信息,確保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3、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宣傳工作力度,要提高《條例》的執(zhí)行力,不斷增強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公開意識。將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人、經辦人的培訓作為重點,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不斷提高《條例》的執(zhí)行力。同時結合民政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群眾的知曉率、查詢率,方便群眾獲取所需的政府信息。